“仓廪桥站到了。”今年3月22日早上8点多,李花听到报站声起身下车,不料左脚刚着地,公交车就关门开车,正撞上了她的腰,把她撞倒在地。事发后,李花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前后共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近6万元。3月28日,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花不负事故责任。但让李花没想到的是,这起责任明确的交通事故,索赔时却遇到了困难。 公交公司投保的财产保险公司认为,李花受伤事故的发生,是公交司机未关好车门停车起步时,造成下客跌倒受伤,下车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主体——第三人。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李花无奈,将公交公司、公交车司机及永诚保险公司告上了江阴法院的法庭,要求赔偿损失5万余元。 法院庭审中,双方围绕李花究竟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下第三人争论不休。而现场的录像资料缺失,无法确切知道当时的情况,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受伤部位进行综合判断。 庭审中,李花回忆说,事发当天早上八点多,她到仓廪桥的站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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