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拖拉机撞助力车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提出种种理由拒绝赔偿,最终被法院一一驳回。昨天,该案主审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案件审理的前前后后。 去年年底,家住江宁的王某驾驶拖拉机沿龙铜公路行驶时,与张某驾驶的二轮助力车相撞,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王某为拖拉机投保了20万元的三责险。 事后,张某将王某、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江宁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6.6万余元。 庭审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的驾驶证为B型照,持该型驾照的人没有驾驶拖拉机的资格,王某的行为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六条第七项约定,对王某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应该赔偿。另外,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伤者4000多元的“医保外用药”不应理赔。同时,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第九条,保险公司应扣除20%的免赔率。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说明含糊,不能说明王某与保险公司约定了“医保外用药”不应赔偿的条款。王某的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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