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张某驾驶车辆行驶时,撞伤了未走人行横道的11岁儿童小泽(化名),导致小泽10级伤残。小泽起诉张某、张某所在的某承运公司和不肯理赔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2009年7月18日下午3时许,张某驾车将过马路的11岁儿童小泽撞伤,致其右腿骨折。交警做出认定,张某持过期驾照驾驶未检验的机动车,且没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主要原因;小泽未走人行横道是次要原因。经司法鉴定,小泽构成10级伤残,并且如今后因本次损伤导致发育异常则另议。 小泽将张某、张某所在单位某承运公司、不肯理赔的保险公司告至法院索赔。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解说,张某驾照过期属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未按规范操作,因此应免责不予赔偿。 西岗区法院认为,本案撞伤的是儿童,认定其承担90%的民事责任。张某是公司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受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庭认为,因为张某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只是未按照年检而持过期驾照,承保机动车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对发生的第三者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某承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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