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D301次列车在甬温线永嘉至温州之间的高架桥上与D3115次列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受伤。近一段时间,铁路事故接连发生,铁路运输过程中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件屡见不鲜。以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详细甚至矛盾,导致铁路运输人身伤害案件的办理处在一种相对混乱的状态。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之间承担责任的原则不明确,责任划分出现争议。201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施行,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新的依据。根据《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的大小”。就是说,铁路事故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和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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