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部再度修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新规”),指引轻微事故双方自行处理,以快速恢复马路行车秩序。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与现行法规相比,新规在交通事故中双方责任、保险理赔和处理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和细化,显得更加人性化。
新规即将实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保证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的合理和合法性,保证交通事故双方利益再度引起市民关注。
新规首次为交管部门介入车辆保险并提供依据做了新规定,这是本次新规最大的亮点之一,“新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目前,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具有一定条件。首先,垫付前提是发生了三种情形造成受害人伤亡:一是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二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是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其次,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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