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花了5.5万元,但事故后修车却花了6.4万元,保险公司对这起明显“赔本儿”的买卖拒绝赔偿。车主闫先生为此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闫先生6.4万余元。
闫先生诉称,他以5.5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率等险种,但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新车14万元的购置价收取的保险费。后来他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被交通大队认定负全责。他通
闫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9.3万余元损失。但保险公司只确认了车辆修理费和工时费6.4万余元,闫先生同意按此金额认定车辆损失。
一审法院据此金额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他们认为保险条款中约定“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称其只能按该车实际价值赔付,他们以一审法院判决有违合同约定为由再次上诉。
二审中,闫先生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按14万余元的新车购置价收取保险费,理赔时却按实际价值计算损失,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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