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7日,严先生驾车驶出京沈高速辅路时,右后车轮突然飞出,砸到旁边同向行驶车辆及周围行人,自身车辆由于缺少轮胎无法行驶,发生托底事故,整体造成两辆机动车损失,三名行人受伤,损失较大。事发后,严先生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到场处理。 此事故由严先生车辆引起,责任明确,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严先生负全部责任,承担赔偿整个案件损失,随后严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保险公司审核,事故损失清晰,责任无争议,但审核行驶证时发现,该车注册时间为2010年7月22日,行驶里程不足2万公里,应属于厂家质保期内厂家质保期内,不应出现车轮突然脱落飞出的情况,车辆装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应由车辆生产厂家索赔,并向严先生提供了处理建议及指引,协助严先生向车辆厂家申请赔偿。 依照我国《汽车三包法》第五章“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消费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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