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丢了停车场有赔偿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首次对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深圳50家物业公司已向全国人大送去“紧急报告”对该条款提出反对意见
矛盾焦点
《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第一次明确规定营业性停车场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却在深圳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中引起轩然大波。日前,深圳50家有影响力的物业管理公司已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紧急送去一封“紧急报告”,对该条款提出反对意见。
五种情况停车场要负责
《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在5种情形下,停车场管理单位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按规定发放、查验停放凭证的;停车场设施保养不善的;发现他人损坏或者盗窃机动车,未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和报警的;未按公示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未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停放车辆或进出停车场,造成停车场设施或其他车辆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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