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施行的广州市《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办法》最大新意,在于对轻微事故提倡“私了”。这一措施的积极意义无须赘言。从外地一些先行实施的地区效果看,其带来的问题之一是“私了未了”,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还是得找交警调处甚至上法院打官司,也有的达成协议后,肇事者不知所踪而无法兑现,可见,私了既要讲效率,更要讲技巧,以避免日后无尽麻烦。
肇事方受害方考虑要实际
轻微交通事故,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私了”的约定,法律性质就是对损害纠纷赔偿的民事协议。这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遵从“约定高于法定”。也就是说,双方对赔偿数额的约定只要不是太离谱以致“显失公平”,法律都承认是有效的。所以,事故中的责任方及主要责任方就要考虑清楚:对方通常都会开出比实际损失多一些的价钱,如果你想迟早脱身,而这一价钱不至于让你吐血,你最好就吃了这个亏。谁让你肇事呢?
出了事故,受害方比肇事方更着急,既想最小限度减少对行程的耽误,又想最大限度获得损失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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