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大都认为,只要为自己的爱车上了保险,发生一切事故就都不怕了,因为保险公司会负责赔偿。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迟先生诉称,其在去年7月为自己的爱车在其保险公司(本案被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11月中旬,他驾车到汽修厂为车辆做保养,没想到刚开进门,就不小心撞上了汽修厂的四轮定位电脑。车和电脑的损失共计近万元。当迟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发生在修理期间”为由不予赔偿。迟先生认为,在保险合同中,被告未做出保险车辆在保养期间发生碰撞应当拒赔的规定,同时,被告也没有明确告诉其此种情况下拒赔,因此,被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迟先生还腐烂,其当时是为车辆做保养,而不是去修理,保养与修理是两个概念。他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近万元的经济损失。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了被告的免则条款,其中就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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