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建筑公司以一奔驰轿车向江苏省盐城市郊区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问此案该如何赔偿?
案例分析:
如果本着保险价格与保险责任相一致的精神,此案宜按比例赔偿,但依法而论,却只能按金额赔偿。理由有:
一、最大诚信原则使然。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以奔驰轿车为标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以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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