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通知》要求,上海市交警总队决定,自4月1日零时起,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
本市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违法行为实行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具体规定为:一、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15%/次;凡上一保单年度内有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上浮30%/次;二、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与上海保监局和上海市公安局于2008年4月1日公布实施的《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中规定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进行累加,续保时累计费率上浮幅度不超过60%。三、除酒后驾驶费率调整系数外,其他本市原有规定的交强险费率优惠及费率上浮的相关办法继续有效。
为什么要将交强险与酒驾挂钩呢?其实主要原因还是由于酒驾带来的严重危害。
2008年世界卫生组织的事故调查显示,大约50%—60%的交通事故与酒后驾驶有关,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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