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我们的社会越来越走向文明,汽车在文明社会的进程中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是不可比拟的。但是另一方面,汽车也给人类带来了一些麻烦甚至是灾难,因为汽车行驶而产生的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屡见不鲜。这些意外事故不但侵害了人身和财产安全,更使受害人痛不欲生。风险的出现,就促成了车辆保险行业的诞生和发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车险保险意义就在于对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一定的保障。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在1991年《道路交通处理办法》颁布后,我国部分地区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推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截至2004年,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以地方性立法推行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逐渐显示出其局限和不足:一是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上升,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交通事故进入多发期。
2003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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