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黄某骑摩托车摔倒后猝死,保险公司未申请尸检,认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拒绝理赔。7月20日,记者了解到,在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一审判决平安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后,该公司不服,已经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被保险人回家路上猝死 事情的起因源于黄某的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2010年1月8日,中宁县百隆商贸有限公司为职工黄某等人办理了团体人身保险。10天后,平安养老保险宁夏分公司出具了团体人身保险单及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该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A款,保险金额1万元;及附加现金补贴3份,保险期间为2010年1月8日至2011年1月7日,被保险人黄某的受益人为法定。该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保险人的责任终止;同时对意外伤害进行释义,指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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