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柯城区法院调解了一起车辆“高保低赔”案件。 案件回放:高保低赔引纠纷 2009年9月25日,市区一家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该公司一辆奔驰车进行投保,车辆购置价格约160万元,投保时已使用了六七年,双方约定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85万元,保险期限自2009年9月28日至2010年9月27日。 2010年9月15日,该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双方多次协调,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投保方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额85万元。 在双方签订的非营业用汽车保险投保单中,机动车损失险为85万元,在表格下方有一处特别约定,约定中注明: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在保险条款中也有相应约定。另外根据合同约定,由于投保车辆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投保人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还享有一定比例的免赔率。 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支付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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