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上保险,保险公司却巧舌如簧,要求车主按新车来交保费。这种“霸王现象”在汽车投保过程中屡有发生,很少有人会意识到,保险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日前,一位口碑理财网的网友发帖称,其在人保汽车投保时也遭遇了上述“陷阱”,然而“幸运”的是,北京丰台法院最终裁定消费者胜诉,责令退回了多交了保费。在案例指导呼声渐高的当下,此案例的判决也显得更具有特殊意义。 据这位网友发布的判决书显示,他的轿车购买于2003年,是一辆旧车。当他于2009年4月14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时,人保公司不顾此车为6年车龄旧车的事实,按照新车价格将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核定为191040元,并据此收取2097.83元保险费。而事实上,同一保险单显示,保险公司明知道此车折旧后的实际价值为106218元。 北京丰台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之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按照双方合同条款约定,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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