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纠纷案。该案原告为徐先生,今年5月,他购买了一辆价值近60万元的奔驰轿车,然后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近2万元的保险。一个月后的一个大雨天,徐先生驱车途经一立交桥,车子被路面积水淹没,发动机进水,导致熄火不能行驶。事故发生后,他立即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由于发动机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超过20万元。徐先生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以发动机进水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拒绝了他的赔偿要求。 保险公司的这个答复让徐先生感到不解,因为当初投保时,他向业务员提出要求投保全部险种,既然是“全保”,车辆遭受的任何损失都应该获得赔偿。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了当地法院。 庭审时,保险公司表示,对汽车发动机损坏不进行赔偿,属于免责条款。徐先生称,《保险法》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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