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先生的法拉利轿车因交通事故受损,发生维修人工费4.8万余元,事故责任人马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马先生承担包括上述人工费在内的车辆损失19.4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判决此案,鲁先生获赔16.1万余元,其中车辆维修人工费按1.5万元计付。 去年6月,鲁先生所驾法拉利轿车与马先生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马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确认,鲁先生车辆的维修人工费为1.5万元。鲁先生将受损车辆送至该车的售后服务处修理,该处因尚未取得维修经营许可证,便委托其特约维修点维修,同时向鲁先生出具工时费单价为550元的报价单。 维修完成后,共发生维修费用19.4万余元,其中人工费4.8万余元。鲁先生持特约维修点出具的发票要求赔偿,遭到马先生和保险公司的拒绝。马先生及保险公司认为,特约维修点备案的工时单价为25元,因此没有理由按550元的工时单价收取人工费,但同意按照定损时确认的1.5万元确定人工费。而鲁先生则认为,车辆维修人员是法拉利售后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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