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相撞,保险公司以客车驾驶员未取得运输部门核发的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为由,拒绝理赔。 一审后提出上述被终审驳回,保险公司仍以此借口不履行法院判决。客车驾驶员和出租车公司再次起诉,保险公司再次上诉被驳回。昨日,记者从南部县旅游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获悉,这起长达4年的理赔案终于尘埃落定。 小客车撞上摩托车 南部县下岗职工王建以妻子的名义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客车,挂靠南部县旅游出租车公司。旅游公司在南部某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0万元。 2006年3月8日上午,王建驾驶购买的长安牌小客车,在南部县城郊与任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任某和搭乘人何某受伤,任某和何某被送到南部县一家医院治疗。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和王建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任某在医院用去医疗费45169.42元,何某用去574元,王建支付任某医疗费6500元后,无力再支付。 保险公司3次拒赔 2008年4月16日,任某一纸诉状将王建、南部县...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