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王先生为自己的小车向都邦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8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分别为5400元和6000元。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共计1.1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思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焦点释疑】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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