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2008年10月,徐富华以其已成年的儿子徐彪为被保险人投保万能保险。因徐彪在单位上班,徐富华便当着保险代理人面代替徐彪在投保单被保险人签名栏签名。在犹豫期间,保险公司电话回访时,徐富华回答投保单系被保险人本人签字。3个月后,被保险人以投保单非本人签字为由认为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费。经调解,保险公司本着“客户第一”的服务宗旨,终止此份保险合同,全额退还徐富华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向签单保险代理人追偿损失。 有律师依《合同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规定,点评认为,本案保险合同无效,徐富华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笔者认为,投保人对合同无效负有相当责任,应当承担签单损失;该律师点评存在适法错误。 一、投保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投保致合同无效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保险合同含有死亡保险责任,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依《保险法》56条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