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车主投保时以新车价格收取保费,理赔时却按旧车价格支付赔款。宁波一车主在一起保险案中发现了保险公司的这个“潜规则”,他表示要为此抗争到底。 当事人叫周定海,2001年,他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款全额计价。今年1月初,周定海的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损为45517元,其中车头部分为36849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往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损失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陪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双方经多次协商无果,周定海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一审判决却认定了保险公司的主张。 一审判决后,周定海表示不服,随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周定海对此表示不理解。 周定海:我认为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完全错误的。一审判决,我们根据法律条款法规认为你这个是错误的,提交给中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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