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非常疼爱妻子,虽然家中已经有了一辆花冠,但考虑到自己经常使用该车,妻子出行不方便,于是又购买了一辆POLO供妻子专用。为了以后交费方便,他将两辆车的车主、保险人均写成了自己,并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了保。 不久前的一天,两人结伴出门,各自驾车外出。由于妻子驾驶技能不够熟练,在小区门口追尾撞上了王先生驾驶的花冠,使得花冠尾部及POLO前脸均受损。王先生马上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报案。但在随后的理赔中,王先生却被告知,花冠的受损不符合车险赔付条件,无法获得理赔,这让他感到难以理解。 汽车保险的理赔可以按照两个大类险种进行:一是交强险,二是商业险。就本案而言,妻子驾驶的POLO追尾撞了老公的花冠,属于POLO全责,花冠无责。 对于交强险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自有财产除外)。由于肇事的POLO与受害的花冠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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