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保险法》实行了15年,对于法律来说这不算长,但对中国来说,15年太长了。 中国立法最大的问题是部门立法,立法多成为主管行政部门,为方便自己的管理,甚至为扩大自己的权力、维护所辖行业的利益而与社会其他行业博弈的过程。 此次修改《保险法》历时数年,全国人大的介入力度加大。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采集了来自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保险企业、专家和被保险人、部分人民法院及中国人大网站征求的社会意见。这样,几审下来,多有改动。 比如,在一审稿中,成立近10年的中国保监会被正式写入《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首次作为独立章节出现在修订草案中,并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12项职责。但二审稿却进行了简化。 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士表示,一审稿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得过细并且有重复,最后经同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合并为“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同时删去12项具体职责,其具体工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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