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久拖不结的保险理赔难题,10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保险法》为理赔设置了时限。对于10月1日前所签的保单(俗称“旧保单”)能否受惠于“理赔时限”?这也是投保人及保险业最为关注的话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旧保单在新《保险法》施行后发生理赔的或理赔未结的,将适用新法规定。 据悉,新法对理赔各环节明确设置时限,以督促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率,如被保险人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做出核定(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理赔范围,保险公司要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在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与新法这一规定相比,原有《保险法》在“时限”方面仅要求保单约定双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履行理赔义务。保险专家指出,此前保险公司曾借口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材料不全等拖延理赔,有时延期长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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