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保险法》修改内容多、幅度大、范围广,是一次比较全面彻底和科学的修改。那么新《保险法》到底新在哪里?亮点在哪里?对监管者、保险公司和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普通百姓影响体现在哪?日前,记者采访了市保监局、市保险协会和我市部分保险公司的业内人士和专家,请他们从多个角度尤其是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权益保护角度,对新《保险法》的变革进行了解读。 专家指出,与原《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体贴、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有多项利好政策向消费者倾斜。 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拒赔 原《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拒赔,并不退还保险费。按此规定,如果一名患有重症的客户隐瞒自己的疾病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了其患病情况,可以不予承保。但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代理人只顾招揽业务,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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