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核定的赔偿额度不够,车主在未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二次定损的情况下便自行修理牞超出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11月1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超出定损额度的6000余元修理费由车主姜某自行承担30%,其余70%由交通事故责任方承担。
2008年1月的一天,姜某雇用司机吴某驾驶出租车行至乌市克拉玛依路段时,因路滑不慎与某工程队的大货车发生碰撞,后交警认定工程队货车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姜某的新车进行了核损,定损为6000余元。
修理过程中姜某发现车辆要恢复原先性能需更换一些零件,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定损的赔偿数额就远不够,但他在没有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二次定损的情况下便自行修车,花费1万余元。
事后牞姜某要求工程队及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超出保险定损的6000余元维修费,在遭到拒绝后,他将工程队及保险公司诉上法院。
乌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定损的修理费虽可以修理姜某的车,但修复后车辆安全性能、驾驶性能都会有所降低。考虑到姜某的车是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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