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驾驶投保机动车撞死行人后逃逸,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徐某的逃逸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拒绝给徐某理赔款。
近日,永嘉法院在审理这起由徐某引起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时,作出一审判决:不论肇事车辆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其承保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
今年3月5日下午6时20分许,徐某驾驶一小型汽车从温州市区西山开往永嘉枫林,途经永嘉黄屿地段时,与行人厉某发生碰撞,导致其当场死亡。永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在事故调查中如此描述,“驾驶制动性能不稳定,具有安全隐患的客车途经事故路段,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碰撞自西向东在道路上行走的行人厉某,以致肇事,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该大队认定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车挂靠于东业运输有限公司,已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此后,厉某家属向永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赔偿损失,东业公司付连带责任,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先予赔付。但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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