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当天即遇车祸,临时车牌过期谁该承担责任,是车主,还是汽车公司?近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对此作出了判决。
2007年12月5日,被告邓某与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一份,邓某在该汽车公司购买海马牌轿车一辆,交了订金后约定12月15日之前提车。 12月9日,邓某到汽车公司交了车款,并办理了交车手续,将车辆从汽车公司开走了。当日14时35分许,邓某驾驶该车,途经南京雨花西路西侧人行道由北往南行驶时,遇到紧急情况,错将油门当刹车使用,结果轿车车头撞到在人行道由南向北行走的郭某。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邓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郭某右侧股骨下端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致神经症样综合征构成十级伤残。住院期间,邓某共支付了治疗费49500元。然而,当邓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临时车牌过期了。因为对于由谁来承担损失达不成一致意见,郭某将邓某和汽车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邓某辩称,汽车公司在交车时没有告诉他不办保险不能办理临时行驶号牌、不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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