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投保机动车转让后应当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才能变更合同及相应合同主体,但有人待“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才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单,保险公司能否拒绝理赔交通事故赔偿损失呢?5月1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前交强险理赔款60000元,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理赔款105129.86元。
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
2007年7月23日,案外人韩良君(原车主)为苏FEW451号桑塔纳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保险公司签发的交强险保单号为C601071023801。同时,其为该车向上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商业险)一份,保单号为C73107180427,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保险期限均自2007年8月5日零时起至2008年8月4日24时止。
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所投保的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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