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5日,郑州段先生的奥迪A4轿车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追尾,为肇事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保险公司可承担的理赔金额为8000元,而段先生所购车辆的4S店提出的维修价格为22000元,两者相差11400元,而且保险公司要求段先生先行垫付汽车维修费。 由于双方在理赔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段先生的车至今未能修理。段先生说:“在开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如果自己没有什么责任,应该获得全部赔偿,况且交警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明确了对方负全责,为何我的赔偿金连车辆维修费的40%都不到?”
段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对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表示,只能赔偿这么多。后来,段先生的一个朋友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按他的说法:车辆定损的弹性很大,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有很大弹性,而且这一切都由保险公司单方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利益,肯定会降低自己的损失,尽可能地少赔钱。但如果投保人同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关系好的话,赔偿额甚至可以超过车的损失。
这是真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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