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生了一起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纠纷:甲某于2007年1月为自己所有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之后,又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后在2007年5月由驾驶员丙驾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路人丁受重伤。而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乙保险公司称,由于受伤者丁系驾驶员丙的父亲,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看到这里,笔者实在是为伤者鸣不平,遂决定来谈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范围这个问题。
在展开此问题之前,笔者想先对交强险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关系进行疏理。我国在2004年出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机动车参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4]39号),采用公司现有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来履行《道交法》中强制三者险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后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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