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问:早就听说交强险实施后,要推出保险公司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的制度,怎么我好像从来没见过哪里有这样事例的报道呢,到底这个垫付是怎么回事呢?
律师评析:
无怪这位读者看不到保险垫付的报道,因为交强险本来应该有一个大卖点是垫付责任,可是这个制度已经被人为地乾坤挪移,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也就是说不管什么情形,只要是需要对人进行抢救的,保险公司都要垫付抢救费用。这是对交强险垫付责任正确、唯一的理解。在制定交强险制度的时候,曾经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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