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险律师李滨有关“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重新厘定交强险费率”的建议,近日得到中国保监会正式回应。
保监会在回函中否认了交强险无责赔付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并对无责赔付的法律依据进行了一一说明。 同时,保监会在回函中强调,交强险制度在我国也是处于探索阶段的一种制度
安排,不能简单套用一般民事侵权法或商业保险的规定与做法。
■无责赔付有法律依据
律师建言:交强险中有关被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方无条件地在4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
对于李滨提出的上述质疑,保监会在回函中给予了否定。保监会在回函第一段即明确表示:交强险条款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条例》系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第十七条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
“交强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在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规定,直接源于《条例》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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