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年底,车主刘桂臣根据某报纸广告联系到一家“北京信昌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理贷款购车,并交纳68630元首付款。10天后,车没提到,宏远公司却消失了。索赔无着,刘先生将报社及其广告代理商告上法庭。两周前,这一案件审理终结,刘桂臣讨回了八成的首付款54904元。
原告刘先生向记者出示了其收集的宏远公司在某报纸上刊登的8期广告,发行日期由2005年12月2日至12月26日,但朝阳区工商局的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于2005年11月8日即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即便在其营业期间,宏远公司也并不具备小轿车销售及分期贷款业务的经营资格。原告代理律师李一民认为,该报社及其广告代理公司没有履行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在宏远公司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刘桂臣蒙受了经济损失,两被告在此案中存在严重过失,要求其连带赔偿原告损失68630元。
而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其在每期广告中均公开提示,“本版广告仅为信息提供和使用的双方搭桥,客户交易前请查验相关证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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