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8月6日凌晨4时,个体户刘先生雇用司机王某开着起重车在朝阳区姚家园路平房口内,将骑自行车的廖某撞倒碾轧死亡。事后,交管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称由于事故发生前双方进入路口时的信号灯状态无法查证,以致事故的成因无法查清,并作出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赔偿廖某家属10万元。按照新交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负全责。刘先生及王某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理赔4万元,均遭到拒绝。于是,刘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2004年10月21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新交法实施后的全市首例机动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第三者责任险案。 法庭上,刘先生坚持认为根据新交法,他负的是全责,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则承认这起交通事故的确属于理赔范围,问题是他们愿意赔偿,但是不知道赔多少。根据保监会批准的三者险条款,理赔数额应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确定,可交管部门没有确定刘先生该承担多少事故责任,所以他们没法计算理赔的数额。虽然刘先生自称负全责赔了10万元,但“事故责...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