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昨天的报道称,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社会舆论对“追责同饮者”颇有微词,认为这种“连坐”值得商榷。
在我看来,济南“新政”中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可以说,警方采取这一措施有着非常充分的法理依据。同时,这一措施还能激活长期“休眠”的法律条款,让交通执法与社会单位互通信息,形成遏制酒驾合力。
首先,有必要厘清交警对酒驾同饮者的追责内容及性质。因为,媒体和社会舆论都把济南这一措施称之为“同饮者连坐”,虽在表述中大多加了引号,但许多公众仍然望文生义,把“连坐”想象得很严厉,以为同饮者也会像酒驾司机一样被拘留和罚款。
交警采取的“追责同饮者”措施,只有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在司机酒驾被查获后,对同饮者进行询问;二是对没有履行劝阻义务的同饮者抄告其所在单位,由单位进行教育。据交警负责人解释,询问目的也有两个:一要查明同饮者对酒驾司机是否有强迫、指使、纵容的行为,有没有对司机酒驾进行劝阻;二是还要查明同饮者本身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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