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驾游,陈某又邀约了何某、王某,李某又邀约了余某,大家约定所有费用实行AA制。朱某出面向谭某借用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据了解,谭某借车前的一个月,刚给车辆做过整车检测,并更换了机油和刹车片。
借到车后,朱某、李某等七人从重庆出发启程自驾游,由陈某和王某互换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车辆冒烟情况,到达某县城后,大家在一家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检查、维护,未发现故障原因,便由何某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后来,何某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冲出路面导致翻车。经公安机关认定,何某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属一级伤残。
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谭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余同行者在过错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51万余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自驾游属于所有自驾游成员合意的结果。何某担任司机,其执行的是自驾游团体共同的事务,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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