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踪遭拒赔
2007年5月10日,原告北京千禧鸽快递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京KM4631白色金杯车在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处投保,投保期限自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10日。2008年5月7日,原告公司的司机雷跃祥驾驶投保车辆到原告服务站点拉货,后雷跃祥与车无故失踪。车上载有的货物、现金,加之车辆损失共计300余万元。原告多方查找无果,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车辆失窃情况通知被告。被告曾派人到原告处调查情况、做笔录,并告知原告三个月后如警方未侦破此案,便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付。
时隔三个月之后,警方未侦破案件。原告称,在此情况下与被告联系,被告却一再推诿不予赔偿。原告多次与其交涉后仍然没有结果,故为了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丢车损失48000元。
对此,被告天平保险公司则认为,原告所诉称的保险车辆丢失,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关于机动车辆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具体的事实是:车辆丢失并不是因为盗窃的原因造成的,而是原告员工将车辆开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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