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6日,李某将一辆自有汽车作为被保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险,某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承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1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止。2013年2月18日,李某将被保车辆借给了张某使用。当天,张某在使用被保车辆过程中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致使三者车上人员赵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赵某看病自己支付医疗费共计10万元,因向李某、张某索要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医疗费,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是本起事故的实际侵权人,李某在本起事故中因无任何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其余9万元医疗费由实际驾驶人张某向赵某赔偿。张某履行了向赵某的赔偿责任后请求李某向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9万元,但保险公司予以拒赔处理。张某认为其是李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损失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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