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一中院判决了一起因开新车出北京发生车祸而向保险公司索赔的纠纷,因为车主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又超范围行驶,最终没有得到赔偿。 方先生购买了一辆日产风度轿车后,当天就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单。随后,方先生领取了一张临时行驶车号牌,该号牌备注内注明“只限在北京市范围内行驶”。2000年元旦,方先生的朋友驾该车出京,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车驾驶人员负全责。事后,方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未办理正式牌照。 方先生遂向法院起诉,市一中院最终认定,方先生在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行驶证的情况下,超范围行驶,既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又违反了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方先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承保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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