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摩托车,却怪摩托车手没有戴头盔,致人伤残却不给赔偿。近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何文海赔偿原告于国先医疗费5923.35元、误工费6177.6元、护理费25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820元、残疾赔偿金577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77933.95元,扣除被告何文海已付1500元,被告何文海尚应赔偿原告于国先76433.95元,被告周玉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上赔偿款由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6日9时许,被告何文海驾驶蒙E8603号夏利牌出租车沿海拉尔至牙克石公路水泥厂前由西向东行驶,与同方向机动车慢车道内驾驶蒙ED7270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于国先相撞,致于国先受伤。2009年5月28日交警队作出第091022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文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于国先无责任。被告何文海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人系被告周玉东,由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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