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并重新发布了修订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并增加对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监管。就《决定》中相关问题,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决定》将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废止,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原征管办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是关于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的规定。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过户是指车辆发生转让而车辆登记注册地未变,转籍是指车辆登记注册地发生变动,变更是指车辆车主名称、车辆识别号等发生变更。这些条款还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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