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新的交强险条款已于2008年2月1日实施,相对于旧的交强险条款又有什么不同呢?以下就对新交强险条款进行详细解释。
交强险条款细则一:保险责任
交强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如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则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的赔偿费用包括: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以上三者合计为12.2万元,也就是保险公司赔偿的上限。如果投保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则上述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上限则分别降至1.1万元、1千元以及1百元,合计为1.21万元。
交强险条款细则二:保费支出
2008年2月1日,新交强险条款出台之前,普通私家车一年的保费支出是1050元,保障上限为6万元。而新交强险条款将交强险的赔付上限提高至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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