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南京商业车险制度作出了全面梳理。
征求意见稿对公众关注的热点作出回应,明确了按照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明确了代位求偿制度和责任免除条款的特别提示要求等,并增加了对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将被“叫停”。
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此前,公众曾反映旧车按照新车价投保,全损时却按照旧车价理赔不公平。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车辆的“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如何才是“公允价值”?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正在制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以及测算南京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以此为参考,投保人再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可以自行拟定条款费率
与现行的保险行业协会统颁三款条款不同,今后南京商业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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