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
王某的货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间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重伤,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医疗费20万余元。王某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后者告知他20万余元中含“非医保用药”5万余元,此部分不予赔偿,原因是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了“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非医保用药”部分的医疗费呢?请看本市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问题的认识。
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慧宾、王会权
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与否都该赔
虽然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保险公司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但其并未对该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也没有采取任何提示引起王某的注意,故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作出的免除自身应承担的义务或者排除对方应享有权利的条款无效。可见,该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只是“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赔偿,这样的约定剥夺了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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