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对于客车的费率厘定,一直以来都是根据其座位数来分类,一般而言,同类使用性质的客车,其座位数越多,保险费率也越高。2006年7月1日施行的交强险也不例外,对于客车的基础费率分类,也是按照客车的座位数,分为6座以下、6-10座、10-20座、20-36座及36座以上(含起点不含终点)等5个层次。相应地,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业务,也是参照该分类标准,厘定客车的商业保险费率。
对于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厘定标准,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对此有不小的疑惑,在实际工作中也曾受到客户的质疑。
首先,我们撇开机动车辆本身的车损险及其他险种不说,仅就交强险或商业三者险而言,其承保的责任简单而言就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而依法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那么造成第三者损失的媒介是什么?就是车辆本身,也就是车辆通过本身的外在形体,对第三者施加损害,因此决定交强险或三者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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