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驾驶出租车将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撞伤后,为了赔偿事宜,李某将司机方某、出租车车主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经舒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李某29000元,并向方某及车主赔偿垫付医药费9192元。
2010年8月8日6时许,开着出租车的方某与骑电动三轮车的李某相撞,导致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被及时送往舒城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舒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驾驶员方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讨要赔偿未果后,李某将方某、车主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65657.64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该案的赔偿额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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