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挂钩”制度保费计算公式为:
保费=基准保费×(1+交通事故调整系数+交通违法调整系数)
说明如下:
(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依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2007年7月版),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并采取因子最大值法(即上浮因子不累加)。举例说,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仅发生一次有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发生了一次有责任死亡交通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如果被保险车辆上一年度除发生了一次有责任死亡事故以外,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累加的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续保时费率下浮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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