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1月22日16时许,潘某醉酒驾驶闽G/37651号轿车,从沙县城关往沙县青州方向行驶至国道205线2184公 里处,右轮驶出国道道路南侧外碰行道树后,又碰撞行人李某,造成李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作出沙公交认字 [2010]第001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潘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负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潘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但保险公司以潘某醉酒驾驶车辆为由,拒绝赔付。李某家人遂将潘某和保险公司诉 至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死亡,李某因本起 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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